网上广告新规出台推广搜索

来源:通信产业网  浏览:1623次  时间:2016-07-09

 今日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了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,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。
  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,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,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,发挥互联网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去年7月2日起草了《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。
  广告是互联网最基础的商业模式,在众多互联网公司中占据半壁江山,并且成为我国广告产业最大和增速最快的板块。但是由于互联网的特性,一方面虚假违法广告问题时有发生,一方面,由于互联网快速发展,此前很多相关法律及监管办法滞后,导致很多很多问题十分模糊,一直争论不休。
  《暂行办法》的出台,对这些问题的改善能起到哪些作用?
  “搜索推广”就是广告
  在《管理办法》中,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明确的定义。
 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,是指通过网站、网页、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,以文字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或者其他形式,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。
 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:
  (一)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、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;
  (二)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;
  (三)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;
  (四)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,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;
  (五)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。
  《暂行办法》规定,“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。”一直备受争议的“搜索推广”是不是广告有了答案。
  在此之前,搜索推广服务被认定为信息检索技术服务,并不受《广告法》约束,许多人对此持有不同看法。今年上半年网信办调查结果出来之后,百度、360、搜狗等各大搜索引擎均已在付费搜索内容上标识“商业推广”字样以进行明显区分,并且信息审核质量也有了较大提升。新的管理办法明确界定搜索推广属于广告之后,“推广”字样必须更改为“广告”。
  此外,根据《暂行办法》,电商平台的各类推广、社交网络(QQ、微信、微博)的推广信息等也都被明确定义为广告。
  解决流量劫持争端
  我国互联网发展过程中著名的“3Q大战”的起因就是奇虎360推出一款能够屏蔽腾讯QQ中广告的插件产品。这么多年来,依然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。
  《暂行办法》规定,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:
  (一)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、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、过滤、覆盖、快进等限制措施;
  (二)利用网络通路、网络设备、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,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,擅自加载广告;
  (三)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、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,诱导错误报价,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。
  去年底今日头条、腾讯等六家公司发布联合声明,呼吁抵制流量劫持问题。电信运营商无辜中枪并被用户诟病,《暂行办法》出台,可以让相关管理有据可查。
  在今年的3·15晚会上,刷*被曝光。伴随着我国电子商务迅速发展起来的刷*这个灰色产业正在极大的透支着商业信用,什么数据都可以刷,甚至连个小小的微信公众号阅读量都可以刷,这让整个互联网更加的不真实起来。
  期待9月1日,《暂行办法》实施日,还我互联网一片净土。